〖第384 号〗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在实际并未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强要“合伙”相对方支付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理由是:

第一,姚某某没有与被告人合伙经营出租车业务的意向,是被告人单方面要求与之合伙,并起草合伙协议,确定协议内容。姚某某是鉴于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其还要在上饶做业务的实际情况而违心地签订该协议的。

第二,所谓的合伙协议未规定被告人参与共同经营,被告人也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合伙经营业务最终未开展起来,合伙经营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第三,被告人与姚某某从未进行真正的结算,两次所谓的结算都是被告人单方要钱,不仅要100 万元的“投资收益”,而且还要协议未规定、实际未产生的45 万元汽车“升值款”;投资115 万元、年获利60 万元的合伙条件完全背离了经营出租车业务盈利的实际。

第四,姚某某没有主动向被告人借钱,没有证据显示其经营遇到资金困难,缺乏借钱的前提;60%左右的年利率不符合资金借贷的现实,所以辩护人称该协议系融资协议的意见是站不住脚的。

第五,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恃权借机要钱的真实面目暴露无遗,姚某某自始至终认为被告人要求与他合伙就是制造投资回报的借口向他要钱,他签订这个协议就准备让被告人来拿钱。二者索贿与被索贿的关系非常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