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多个主犯中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地位、作用相对次要的主犯;共同犯罪人作用、地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的;共同犯罪人责任不清的;同案人在逃,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的;对在案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影响对在逃的同案人定罪量刑的等等。对具有上列因素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二审期间,上级公诉机关提出不同于下级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当以上级公诉机关的意见为最后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因此,上级公诉机关与下级公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以上级公诉机关的意见作为参加诉讼的公诉意见。
上级公诉机关否认了下级公诉机关对某一犯罪的认定,就是撤销了国家对被告人此种“犯罪”的追诉。换言之,审判机关对上下级公诉机关不一致的意见,只能以上级公诉机关的意见作为公诉意见,依法没有取舍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