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行为人基于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介绍嫖客与该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行为人基于其与某介绍卖淫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涉案行为兼具介绍嫖娼与介绍卖淫的双重性质,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卖淫罪(至于该行为中所具有的介绍嫖娼性质,则不属于本罪成立与否的考量要素)。
裁判要旨:
(1)行为人基于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介绍嫖客与该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行为人基于其与某介绍卖淫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涉案行为兼具介绍嫖娼与介绍卖淫的双重性质,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卖淫罪(至于该行为中所具有的介绍嫖娼性质,则不属于本罪成立与否的考量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