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0 号〗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之间的界限

裁判要旨:因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是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可以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区分。本案的关键点有:

一是作为义务如何成立。判断作为义务是否成立,应注意三种观点:

第一,主体具有保证人地位。保证人是指在发生某种犯罪结果的危险状态中,负有防止该结果发生义务的人。

第二,行为具有等价值性质。具体指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构成该罪的不作为与构成该罪的作为行为具有等价值性。

第三,原因设定与结果支配。原因设定指不作为者在该不作为成立之前,必须自己设定倾向侵害法益的因果关系。结果支配是指对结果发生具有支配性。

二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在于:

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发生只是有一定预见,程度比较低;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不违反行为人本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结果可以避免,是反对结果发生的,具体可以体现为采取了一定防范结果发生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