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6 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从犯和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毒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韦红坚受毒品货主邀约参与贩毒,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考虑到被告人韦红坚不是毒品货主,只是应购毒人韦武全的邀约为其检验毒品质量,在韦武全的指使下携带从广东购买的毒品与韦武全一起返回福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考虑到被告人韦红坚不是毒品货主,只是应购毒人韦武全的邀约为其检验毒品质量,在韦武全的指使下携带从广东购买的毒品与韦武全一起返回福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