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双方于案发前不仅互相挑衅,而且均准备了作案工具,均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一方在对方意图尚未显现,且还未发生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持刀冲上前砍杀对方,事实上属于一种假想防卫和事先防卫的行为。由此可见,周文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规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裁判要旨:双方于案发前不仅互相挑衅,而且均准备了作案工具,均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一方在对方意图尚未显现,且还未发生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持刀冲上前砍杀对方,事实上属于一种假想防卫和事先防卫的行为。由此可见,周文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规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