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2 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在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可能直接影响广义上的死刑与其他刑种的选择。但如果按照储槐植教授的观点,借助于行为人主观可责难性大小的被害人过错因素便只能发挥决定死刑是否立即执行的作用,即其作用范围仅限于广义的死刑之中,不可能在《刑法》第232 条规定的其他刑种适用上发挥作用。即对“罪行极其严重”不可作纯客观解读。从司法实践看来,被害人过错的影响面也波及了故意杀人罪所有刑种和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