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从事公安刑警工作的人员,在需要合法使用枪支弹药的任务完成后,包括备警状态结束后,未将枪支、弹药及时入库的,因其尚未脱离依法使用枪支、弹药的公安刑警岗位,其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亦未消除,因此只是一般的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私藏枪支、弹药行为,因而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私藏弹药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私藏弹药罪。
裁判要旨:从事公安刑警工作的人员,在需要合法使用枪支弹药的任务完成后,包括备警状态结束后,未将枪支、弹药及时入库的,因其尚未脱离依法使用枪支、弹药的公安刑警岗位,其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亦未消除,因此只是一般的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私藏枪支、弹药行为,因而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私藏弹药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私藏弹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