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为报复受害人,伙同他人利用铱射线的放射性照射受害人,最终导致受害人重伤,数十名无辜人员轻伤,行为人及其帮手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共同犯罪,但因其行为未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的严重后果,故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看,古计明犯罪的对象是刘春利,但其将工业探伤机放置在军区医院办公室内,当其开机照射被害人刘春利时,不可避免地将照射与被害人刘春利相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到医院就诊的病人,致13 人轻伤、61 人轻微伤,古计明等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