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7 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潘楠博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人员,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其在公安机关对马球会俱乐部进行查禁前打电话给李敏华,实施的亦属通风报信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案有关证人的证言,5 月21 日的行动是公安机关针对俱乐部有卖淫嫖娼活动而进行查禁,且潘对当天行动是否针对李敏华、马球会俱乐部是否涉嫌犯罪并不明知。也就是说,潘是在不明知李敏华系犯罪分子或马球会俱乐部存在犯罪活动的前提下,实施了通风报信的行为,该行为的帮助对象以及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方面,均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因此,潘楠博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逃避处罚的行为不能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