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5 号〗朱洪岩贪污案——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规定的第二类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有财产并私分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