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3 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裁判要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在遇到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时,如果明知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并有条件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则不得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不能用逃跑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