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 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目的犯之共同犯罪中,共犯的犯罪目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行为性质。开设赌场的犯罪中不参与“分红”,仅领取报酬而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应当构成赌博罪的共犯。(网络赌博中)“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发展了下级代理人,如果行为人只是充当赌博网站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提供赌博网站的帐户和密码招引赌博客户,没有再发展下级代理人的,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行为。开设赌场的犯罪中不参与“分红”,仅领取报酬而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应当构成赌博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