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8 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裁判要旨: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未成年及限制行为能力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及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此外,特殊情形下包括:

一是原告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原告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三是应当准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但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