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5 号〗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超越职权造成他人伤亡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397 条第1款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作为执法者,在执法中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否则就构成了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犯罪。被告人在执行公务中超越职权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而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2.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对滥用职权是故意的,对危害后果是过失的。被告人故意违反规定,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4.滥用职权罪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越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特征,而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故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