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于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在特殊情況下应认定为受国家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不能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须经过股东会的选举程序而否认其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