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5 号〗钱炳良盗窃案——盗买盗卖股票案件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利用窃取的账号、密码与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非法牟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窃取他人股票账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帐上资金高价买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应按行为人在股票交易中所获的差价数额认定,被害单位被盗用的资金数额及其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盗窃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金,证券公司不属于被害人,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