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3 号〗王跃军、张晓勇抢劫、盗窃案——“飞车行抢”刑事案件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1.飞车抢夺由于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作案环境的不同,加之行为过程急促、短暂,行为人到案后往往有辩解,导致对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的主观心态的认定会因案而异。对伤害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的,以抢劫罪论;过失的,则以是否达到抢夺数额较大,分别以抢夺罪或不作犯罪处理;过失造成重伤、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2.飞车抢夺未造成伤害的,考虑到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确定性和客观上直接针对的是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抢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