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 号〗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的,能否直接将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

裁判要旨:行为人无理纠缠并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并与司机争夺公交车的变速杆,导致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虽然只发生撞断路边通讯电线杆、公交车受损、部分乘客受伤、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的后果,但已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其他重大财产的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人殴打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并与司机争抢公交车变速杆的操控权。这一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妨害了司机正常驾驶车辆,足以导致公交车不能正常行驶,方向和车速失控,随时发生乘客、路上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属于刑法所要求的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行为(方法)。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应当明知且完全有能力明知其正在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导致上述危险状态的发生,但为达到与司机争强斗胜的目的却放任这一危险状态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截然不同,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