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 号〗沈某某盗窃案——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

裁判要旨:针对盗窃行为人对盗窃财物价值认识有误的情况(如天价葡萄案、天价豆角案等),陈兴良老师认为应当将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数额从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中独立出来,成为影响量刑的罪量要件。张明楷、周光权老师则认为,根据责任主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行为人只能在自己认识到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行为人认识范围的那部分数额则不能让行为人承担责任。陈兴良老师认为,根据处理认识错误的通说即法定符合说,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无论是对象错误还是方法错误,都不影响故意的存在;只有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才影响故意的存在。

主客观相统一针对的是不同构成要件之间而言的,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则不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问题。因此,针对盗窃行为人将高价财物误认为低价的情况,陈兴良老师认为定罪时应该以财物的实际价值为准,行为人对财物价值的认识错误,只能当做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考虑时则可参考行为人事后的处理行为,如果行为人事后发现财物的真正价值后予以占有、转卖等,则认识错误这一情节对量刑基本没有影响;如果行为人尚未发现财物的真实价值即告破案或者行为人发现财物真实价值后即予以返还的,则可以减轻或者特别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