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即便个体家庭旅馆在空间物理结构上与原来作为家庭住所时并无两样,因其先前作为住所具有的封闭性特征随着性质功能改变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再视之为刑法上的“户”。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告人具体实施抢劫的场所,在作为被害人家庭生活起居场所的同时,还是被害人经营旅馆的办公场所。因为旅馆是24 小时营业的,这就意味着,一方面,被害人的居住场所具有开放性,客人可以随时到这里办理住宿等事务;另一方面,被害人的居住场所不以家庭生活起居为限。该居住场所的功能是不固定、可以随时变换的,而且这种功能上的不确定性,不存在时间段的限制,因而在具体功能上不具有可区分性,不宜认定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