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4 号〗顾国均、王建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当骗取出境证件后,行为人又实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则组织他人偷越的行为是实现其骗取出境证件之目的行为,“骗证”与组织他人“偷越”的行为间显然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通说认为使用骗取的合法证件出境的行为是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将采用此种方式组织他人出境的行为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针对本案,陈兴良、张明楷老师认为不宜定此罪。本案关键在于“使用骗取的合法证件出境”的行为的定性。使用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的,属于偷越国边境。

那么,使用欺骗手段取得的合法证件出入境,是否属于“使用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呢?

陈兴良、张明楷老师认为,即使是欺骗手段取得的合法证件,也是有效证件,只有经过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方才失效。因此,“使用骗取的合法证件出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但可以考虑骗取出境证件罪。对于组织骗取合法证件的人出境的人,不宜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