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同性性交易属于“卖淫”。本案关键点在于“卖淫”的认定。按照通常理解,卖淫是指女性向男性出卖肉体。但是,词语的日常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产生新的含义,即文本具有开放性。解释刑法时也需注意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根据当时当下的社会生活事实确定刑法文本的含义。从现代卖淫嫖娼情况看,有三个特点:
一是出卖肉体的不仅有女性,还有男性;
二是嫖客不仅有男性,还有女性;
三是出卖肉体的内容不仅有性交,还有手淫、口交等方式。所以,“卖淫”一词的含义也已发生变化,不仅包括异性之间出卖肉体,还包括同性之间出卖肉体的行为。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的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不能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只要是刑法文本本身能够含括的含义,完全可以作出不利被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