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是可以请求指定管辖的事由之一种,并非法院整体回避的规定,而且适用的前提是案件涉及本院院长,本院院长个人需要回避的情况。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只有涉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院长等的回避规定,并无法院整体回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