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6 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

裁判要旨:

(1)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可能构成本罪,这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而言的。但从共同犯罪角度看,无上述特殊身份的人也有可能成为有此身份的人的共犯。

(2)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费为目的,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而被定罪处罚。

(3)行为人与他人共谋伤害自己致重伤,行为人无须与致害人一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