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5 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航标船是国家交通部门为保障过往船只的航行安全而设置的交通设施。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其渔船存在翻沉的现实危险下,不得已解开航标船钢缆绳来保护其与他人人身及渔船财产,虽系紧急避险,但在危险消除后,明知航标船漂离会造成船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负有采取相应积极救济措施消除危险状态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而未履行,未将航标船复位的,属不作为,其行为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应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