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具体判断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可参照单位经营利润情况、单位对所分资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权等情况综合分析。对于在单位财力状况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将单位具有一定自主支配权的钱款违反规定分配给单位成员,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私分行为。相反,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第一,在单位没有经营效益甚至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变卖分配国有财产等严重违背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妨害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单位将无权自主支配、分配的钱款通过巧立名目、违规做帐等手段从财务帐上支出,或者将应依法上缴财务入帐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予以截留,变造各种栏目进行私分发放等,严重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