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9 号〗刘群、李国才抢劫、诈骗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规定了两种处罚原则:

一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般原则;

二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

对于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下,是否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从刑法条文来看不是很明确。刑法第六十八条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处罚原则,是在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处罚原则基础上加以规定的,对于一般立功,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则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重大立功应当比一般立功处罚更加从宽。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如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也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这样解释是符合立法解释和法律逻辑的。本案中,被告人刘群揭发宋仝成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宋仝成被判处无期徒刑,按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在裁量刑罚时,对其所犯诈骗罪,因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其所犯抢劫罪,由于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不予减轻处罚,但在量刑上还是要体现政策,适当予以从轻考虑。适用死缓不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条件,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