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5 号〗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裁判要旨: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过失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义务、有能力遇见到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中,对于审计报告的严重失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刘加荣、徐林文二被告人有义务、有能力预见到,之所以未预见到完全系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致,且由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该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区别就在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的是故意,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