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采用殴打、持刀威胁手段当场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后,又继续威胁被害人索取财物,并将被害人挟持到其亲友处取钱。由于行为人并未向被害人亲友表示被害人已被绑架,也非直接向被害人亲友实施勒索,被害人之亲友并不知道被害人此时正被挟持,也未感受到被勒索,之所以出钱的目的是帮助被害人解决缺钱问题,而非受到行为人的要挟或勒索。故应认定行为人是在向被害人本人索取钱财,而非转向被害人亲友进行勒索,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始终是被害人本人。因此,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采用殴打、持刀威胁手段当场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后,又继续威胁被害人索取财物,并将被害人挟持到其亲友处取钱。由于行为人并未向被害人亲友表示被害人已被绑架,也非直接向被害人亲友实施勒索,被害人之亲友并不知道被害人此时正被挟持,也未感受到被勒索,之所以出钱的目的是帮助被害人解决缺钱问题,而非受到行为人的要挟或勒索。故应认定行为人是在向被害人本人索取钱财,而非转向被害人亲友进行勒索,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始终是被害人本人。因此,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定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