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强迫交易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或伤害的后果,行为人也可能对被害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因此,行为人在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同时,其手段或方法又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其他的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有关牵连犯的刑法处罚原则来处理,即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对被告人以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在强迫交易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或伤害的后果,行为人也可能对被害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因此,行为人在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同时,其手段或方法又可能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其他的犯罪。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有关牵连犯的刑法处罚原则来处理,即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对被告人以处刑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而不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