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4 号〗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裁判要旨: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之职的便利条件,这里的职务不限于经营、管理活动,同时还包括劳务活动。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对环境及人员较为熟悉的有利条件不能视为职务便利。黄文章窃取货物出场单及张珍贵将门岗室里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的行为,所利用的是工作中形成的对环境及人员较为熟悉的方便条件,不属于职务便利。但张珍贵利用门卫之职,与黄文章合谋把货柜偷运出验货场的行为,虽然利用的是从事劳务的便利,但仍属职务便利。应当认定本案的实施利用了张珍贵职务上的便利。对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勾结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着明确规定,即以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