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7 号〗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擅自低报货物价值,不如实报关的行为属于进口货物又出口至境外适用,实际并未产生进口赋税的,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不属于走私行为,故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行为不同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及淫秽物品等其他违禁品的走私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不仅表现在违反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方面,更主要是表现在偷逃关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因此,行为人为进行转口贸易,将普通货物暂时转运进境,其行为在表面上虽采用了不如实报关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但由于在客观上没有偷逃税款,亦不会给国家造成关税损失,因此,不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