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 号〗严静收购赃物案——推定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两罪存疑”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两罪存疑取其轻”规则的运用是有其严格条件的。具体而言,只有当现有证据已足以充分、确实地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存疑两罪中轻罪的构成时,该原则方具备适用的前提条件。如果连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存疑两罪中的轻罪构成的证据尚不充分、确实时,就根本谈不上“两罪存疑取其轻”原则的运用,就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是否构成犯罪尚有疑问,或者说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证据尚不充分、确实的案件,有些审判人员会作出行为人有罪但“酌情从轻”的判决,或者改认定行为人构成另一较轻的,但事实上证据也不充分、确实,同样不能成立的罪行。他们将这种做法称为“疑罪从轻”。应当指出的是,此所谓“疑罪从轻”,不仅背离了疑罪从无原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与我们所言的“两罪存疑取其轻”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