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 号〗梁其珍招摇撞骗案——法条竞合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裁判要旨:办案中遇到法条竞合时该如何处理:

第一,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从一重;

第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的进行;

第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第一条还是第二条都要考虑罪刑均衡问题,如果适用特别法能够实现罪刑均衡,那么一般适用特别法;如果适用特别法导致罪刑不均衡,则更宜适用一般法。在本案中,被告人梁其珍虽先后实施了数次招摇撞骗行为,但该数次行为均是在同一犯意支配下实施的,符合连续犯的特点,因此,应当将该数次行为作为一罪综合评价,而不能分割评价、实行数罪并罚。梁其珍伪造公文、证件的行为,与其招摇撞骗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而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必须实行数罪并罚,故应按牵连犯之“从一重处断”的一般原则,以其中重罪即招摇撞骗罪一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