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相互之间就准备实施的犯罪予以沟通、谋划和准备,如邀约同伙,决定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对参与犯罪的人员进行分工,谋划犯罪后逃避处罚的对策等。共同包庇犯罪案件中的共犯可以划分主从犯。我国刑法以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因此,从逻辑上讲,凡是共同犯罪,各共犯都存在被划分为主犯或从犯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只是由于某些共同犯罪案件(如共同包庇案)中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往往无明显的主次之分而未划分主从犯而已,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这类共同犯罪案件,对各共同犯罪人都不可以划分主从犯。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那种认为在某些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可以对共犯划分主从犯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根据刑法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共同窝藏、包庇犯罪案件中,可以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具体的案情,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对其分别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本案中,冉儒超和冉鸿雁明知冉国成杀死被害人何玉均后,在冉国成的指使下为其转移、隐匿罪证,帮助其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二人已经构成共同包庇犯罪。在共同包庇冉国成的犯罪中,被告人冉儒超不仅安排冉鸿雁毁灭冉国成杀人凶器上的血迹,而且还授意冉国成本人烧掉其作案时所穿的血衣等物证,显然,其起着主要作用;而被告人冉鸿雁所实施的包庇行为,均是受冉儒超的安排和受冉国成的指使,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故其在共同犯罪中明显地起次要作用。因此,根据冉儒超和冉鸿雁在共同包庇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将其认定为主犯和从犯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