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单位犯罪中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可包括单位主管负责人(高管、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等)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等。而相较于前述的负责人员,其他的普通职工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无法影响单位的决策,从而一般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可能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被告人王璐林虽然是被告单位匡达制药厂的法定代表人,但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璐林具有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组织企业人员采用“打白条”的形式,在帐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偷逃税款的行为,且相关证据证明偷逃税款系匡达制药厂总经理王彦霖授意所为,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璐林系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