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 号〗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问题

裁判要旨: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被告人虽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下落,但无论是否提供都不影响其对犯罪事实的交代。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人不向公安机关提供这一情况,也不能认为其是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归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能否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捕同案犯,不是由其自己决定,而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说明其提供的线索真实、清晰、可靠,无疑应当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