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 号〗林通职务侵占案——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裁判要旨:关于林通窃取70 万元巨款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的问题。林通实际工作任务包括上存、下拨现金、收款及现金出入库等方面,故林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能够直接支配信用社的钱款,如其在收款时、在押运时将钱款非法占有,就应当属于职务侵占。正确认定本案中林通行为的性质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的规定,分析其窃得巨款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从本案情况看,被告人林通窃取信用社巨款得逞是利用了保管保险柜的钥匙以及能够进出金库这两条职务上的便利,尽管其行为同时也利用了信用社管理制度上的混乱和漏洞,但就其窃取钱款的行为本质而言仍然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