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般地讲,有以下三个方面: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侵犯的对象不同,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本案即是一起单位内部人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典型案例,该以哪种罪名定罪,关键看被告人赵某实施盗窃时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腾龙大厦”总服务台收银员实行的是轮流值班制,现金抽屉的钥匙也是轮流掌管,被告人赵某用其掌管钥匙之机配制了钥匙伺机作案,这种准备作案工具的行为不妨可以认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他具体实施盗窃的时机,是选择在他人值班之时。此时,抽屉里的现金应属于当值的收银员直接经手、管理,被告人赵某此时窃取的财物并不是其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故其盗窃行为不是利用其职务之便。因此,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按盗窃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