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的被告人应如何适用法律以及从轻、减轻幅度有多大,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不难理解。这里通过“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规定的分析,“公安机关待犯罪嫌疑人分娩后再采取强制措施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本案中,公安机关明知涉案的嫌疑人怀孕而不对其采取有关强制措施,而是待其分娩后再予羁押,使在表面上被告人不再具有依据法律规定原本应当具有的特别保护条件。造成这一情形并非因法律所致,而是由于公安机关基于某种原因未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嫌疑人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所致,由此产生的后果当然不应由嫌疑人承担。况且,即便是在嫌疑人分娩后才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能改变嫌疑人在分娩前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人民法院将本案被告人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而不适用死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