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 号〗王园被撤销缓刑案——撤销缓刑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

裁判要旨: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两种“撤销缓刑”的情形:

一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对于第一种情形下的“撤销缓刑”,审判新罪的法院可以径行依法撤销原判的缓刑裁判(包括审判新罪的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原为上级法院判决或裁定宣告的缓刑),这既是基于诉讼便利经济的考虑,亦有利于审判新罪的法院作出适当的宣判。对于第二种情形下的“撤销缓刑”,应由原作出缓刑裁判的法院作出,程序的启动权在相应的执行机关。刑法第七十七条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作出明确规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然,对于撤销拘役缓刑同有期徒刑并罚的情形,基于2015 年8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采取“吸收原则”,即“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只能执行有期徒刑。实践中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此种情形下新罪或者漏罪的量刑可以酌情从重。就有关刑期的折抵,2002 年4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明确: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具体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之后依照刑法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