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 号〗项军、孙晓斌侵犯商业秘密案——非法披露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裁判要旨:源代码是用源语言编制的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内容和软件设计方案的具体表现。源代码一旦被公开,软件的核心技术即泄露,从而会失去应有的商业价值。因此,源代码作为一种技术信息,当属商业秘密范畴。在难以计算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时,以被害单位软件销售价格计算损失数额是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本案,权利人凌码公司开发Webmail 软件后仅出售1 份后即被项军和孙晓斌以不正当手段非法披露,难以计算凌码公司的Webmail 软件源代码被非法披露后已经遭受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被告人项军和孙晓斌非法披露Webmail 软件源代码给ARL 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加盟ARL 公司,得到的两台东芝笔记本电脑并非其出售Webmail 软件源代码的报酬,因此,两台东芝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不能反映侵权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凌码公司已经销出的Webmail软件的销售价格认定二被告人的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既能反映出二被告人非法披露商业秘密使他人少支付的费用,又能反映出权利人因此而遭受的最低物质损失,这种认定方法不仅对二被告人较为有利,且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不失为一种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