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普宁市流沙镇政府、普宁市国税局城区中心分局、流沙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单位之间可以区分主从犯,其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地位相对于单位犯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本案情况,可以认定亦构成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准确把握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和处理原则,判决是适当的。
裁判要旨:在普宁市流沙镇政府、普宁市国税局城区中心分局、流沙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单位之间可以区分主从犯,其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地位相对于单位犯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本案情况,可以认定亦构成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准确把握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和处理原则,判决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