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 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裁判要旨: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有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予以隐藏或遗弃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3)被害人最终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且该结果系由被隐藏或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这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如果被害人虽被隐藏或遗弃,但因有他力救助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发生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结果,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追究肇事人责任;

二是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结果在没被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之前已经发生,如事故当场即死亡或因伤势严重,被隐藏或遗弃前后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死亡的,同样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追究肇事人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庆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