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是牵引电流的重要通道,其作用相当于普通照明电路中的零线,被剪断后将会造成牵引供电系统回流电路不畅通,电路参数发生变化,电能损耗加大,牵引变电所不能可靠动作,严重时电流中断。因此,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与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设施不同,它实质上起着保障电力输送畅通的作用,盗割回流线有可能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牵引机车失去动力而停车,但本身并不会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如上所述,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虽然是交通设施的辅助设施,但其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属性,故将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认定为电力设备更符合司法实际。
行为人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又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系想象竞合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即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行为人如果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但没有危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依据2013 年4 月2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择一重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