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1)被告人程庆以欺骗方法对集体企业实施“兼并”,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并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裁判要旨: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1)被告人程庆以欺骗方法对集体企业实施“兼并”,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并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的,不属于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