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 号〗姜金福抢劫案——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犯抢劫罪”,既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也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该案例在2006 年1月23 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后,不再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