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 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被雇佣人实施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又超出授意的范围,对雇佣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教唆犯的成立只需教唆故意与教唆行为即可,而被教唆人(实行犯)是否着手实行犯罪非其要件。《刑法》第29 条第二款“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

(1)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甚或压根没有产生犯罪意图;

(2)被教唆人虽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既遂,尚未达到犯罪程度,或者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情况;

(3)如教唆人教唆A 罪,而被教唆人却实施了B 罪。裁判理由认为,以上三种情况原则上都应该处罚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