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在于以下3 点:
一是犯罪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
二是犯罪客观行为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显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必须有亲自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不要求有亲自经营行为,也没有同类营业的要求。
三是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以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为构成条件;后者以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为构成条件。在行为人是其亲友公司的股东,并将本单位的同类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此时,应当进一步具体区分:若行为人获利不大,但已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只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若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但未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只成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若行为人既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但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可根据行为人主要的主观目的进行定罪:以获取非法利益为主要目的,则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论处,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以为亲友牟利为主要目的,则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论处,将获取数额巨大的非法利益作为量刑情节。